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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实现“共同富裕”的里程碑式措施

发布时间:2022-11-23    单位:鼓楼军休七所    作者:梁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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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调节过高收入”---将成为加速中国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里程碑式措施。

所谓共同富裕就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也就是消除大众贫穷和两极分化基础上的普遍富裕在全体富裕的盛宴上,一个都不能少

大家知道,当代社会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但是,“按劳分配”是不能保证大家“共同富裕”的:因为,“按劳分配”只讲究“效率”: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在事实上就可能造成不平等:因为每个人的智商高低不同,体力强弱有别;一个头脑发达的科学家,坐在办公室里,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一个大发明获得的专利费,可能是一个砍柴工一辈子的收入。还有:同一个工厂的两个小伙子,每月工资都是九千元;但其中一个人是单身汉,一个人用;另一个有老婆,有孩子,平均每人三百元。所以,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要争取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就需要社会的其他手段。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当代社会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但是,长期以来,“按劳分配”所占份额越来越少,“按资分配”,“按技术分配”等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必然造成“两极分化”。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涉及到的面很广,但至少包括:资金空转而并没有进入实体的;过高收入的娱乐演艺明星;裂变式层级营销,扰乱市场和产业链秩序;对土地和矿产等的巧取豪夺:批文和牌照的幕后交易等。

“调节过高收入”,当下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计税率:税率超过10%以上,调节力度不断加大;从15%一直加升到45%;那么,对应于超额累进的边际税率15%以上的,就属于“过高收入”。 调节过高收入,一是要靠制度和机制建设,重点是提高直接税比重,例如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二是要扼制高收入行业的“离谱”收入。

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久久为功,绵绵用力。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偏差,以免“共同富裕”误入歧途。一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那些智商高,体力强的人肯定先富,社会不能“杀富济贫”。二是“共同富裕”不是“平圴主义”。过去那种“大锅饭”“利益均沾”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三是“共同富裕”需要靠脚踏实地的奋斗来实现。“躺平等富”,“好吃懒做”,是等不来“共同富裕”的。四是“共同富裕”要保护“合法收入”。就是要鼓励勤劳致富,保证按劳分配,促进机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