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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4-08-22    单位:鼓楼四所    作者:吴焕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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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提出: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一、“四种形态”的内容与运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成为极少数。第一种形态适用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于处分的情况;第二种形态情况适用于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的情况;第三种形态适用于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情况;第四种形态适用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情况。纵观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呈现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到破纪到违法到犯罪的梯次,体现了“四种形态”的层层设防。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度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于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凸现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前三种形态其实是为党员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高压线”,冲破这三条高压线,才会走上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党员的方式,做到“防微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的“终端处理,而是强调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把监督执纪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加强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犯错误的党员,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成为极少数,从而预防腐败,构建立体防治体系。